序號 | 單位名稱 | 反饋意見 | 是否采納 | 未采納原因 |
1 | 市紀委監委 | 無意見 | 是 | |
2 | 市委宣傳部 | 第25頁主要責任: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等“下一行建議加“成員單位:市委網信辦、皖西日報社、市廣播電視臺” | 是 | |
3 | 市委政法委員會 | 1.將3.3職責—(3)應急救援小組職責—“社會維穩組主要職責”(第25頁)中“及傷亡人員善后事宜”表述刪除。 2.將5.3應急處置措施—(1)危險化學品泄露、火災或爆炸—“社會維穩組相關單位負責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后和維穩工作”(第30頁)中“、善后”內容刪除。 |
是 | |
4 | 市教體局 | 無意見 | 是 | |
5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將六安市應急通信管理辦公室納入六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代替市經信局 | 是 | |
6 | 市公安局 | 無意見 | 是 | |
7 | 市民政局 | 無意見 | 是 | |
8 | 市財政局 | 1.將45頁,8.5資金保障中“針對~~給予重點保障”修改為“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環境應急保障及日常運作(含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應急系統建設及運行、應急技術支持和演習等)所需資金、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2.將附件2職責分解表中,“市財政局在當年~~環境保護部門預算”修改為“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重大環境事件常規演練和預警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
是 | |
9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無意見 | 是 | |
10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附件2職責分解表中關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城鎮飲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表述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城區飲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 是 | |
11 | 市交通運輸局 | 無意見 | 是 | |
12 | 市農業農村局 | 1.將4.1信息監測中“農業~~負責”中“農業、市農業農村局”刪除并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將5.3.3土壤污染事件(1)危險化學品泄漏。中“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刪除 3.將5.3.3土壤污染事件(2)廢水事故排放。中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刪除 |
1.是 2.否 3.否 |
根據市農業農村局相關職責規定,市農業農村局有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因此,針對提出的第2、3項建議,不予以刪除,可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協助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
13 | 市水利局 | 1.將31頁第二行第十三行“如下游~~用戶供應”改為“如下游農村地區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市消防支隊協助市水利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六安城區、各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則由市消防支隊協助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2.將31頁18行“市消防~~投放”改為“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水利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消毒劑的投放;六安城區淠河及淠河總干渠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城管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 3.環境應急機構成員單位建議增加六安水文水資源局,其職責為“負責提供水文等相關資料”,市水利局此項職責劃轉六安水文水資源局。 4.環境應急機構成員單位建議增加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是 | |
14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第24頁醫學救援組成單位刪除:“六安市人民醫院、六安市中醫院、六安市第二人民醫院以及縣區人民醫院”,增加“市醫保局” 2.“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改“市衛健委” |
1.否 2.否 |
1.六安市醫保局沒有救災及醫療救援職責。 2.編制預案過程中各單位名稱均采用全稱。 |
15 | 市應急管理局 | 1.將23頁綜合協調組組長單位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或綜合協調組與應急處置組合并。 2.將第52頁六安市環境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職責分解表中市應急管理局職責調整為:“負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隱患;參與指導生產安全、自然災害等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3.將55頁附件5中“應急管理平臺”進一步明確。 |
1.否 2.否 3.是 |
依據六辦〔2019〕24號《中共六安市委辦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等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市應急管理局職責中包含以下方面(節選): 1.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3.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相關工作。按規定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各級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4.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根據綜合協調組職責,由市應急管理局作為組長單位較為適合。同時,應急管理局承擔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協調職能,因此,成員職責分解表中相關職責應予以保留。 |
16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無意見 | 是 | |
17 | 市林業局 | 無意見 | 是 | |
18 | 市信訪局 | 無意見 | 是 | |
19 | 市氣象局 | 無意見 | 是 | |
20 | 淠史杭灌區管理總局 | 無意見 | 是 | |
21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無意見 | 是 | |
22 | 六安軍分區、武警六安市支隊 | 將部隊番號修改為武警六安支隊 | 是 | |
23 | 金安區人民政府 | 無意見 | 是 | |
24 | 裕安區人民政府 | 無意見 | 是 | |
25 | 開發區管委會 | 無意見 | 是 | |
26 | 葉集區人民政府 | 1.將1.4預案體系中第2項“應急預案以各縣(區)及工業園區紅頭文件形式公布”改為“應急預案以各縣(區)及工業園區正式文件形式公布”。 2.將3.3.職責第1項應急指揮部職責副指揮長建議增加市應急局局長; 3.第1項第6條“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改為“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報告”; 4.第2項應急辦公室職責中副主任建議增加市應急局副局長; 5.第3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及其下屬相關單位”改為“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6.應急監測組成員單位增加“市公安局“。 7.將5.4.1監測組織中刪去“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制度,整合監測資源”。 8.附件2中“《六安市環境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職責分解表》”改為“《六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解表》” 9.第10項市生態環境局職責“負責環境事件日常監測與預警”改為“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監測與預警”。 |
1.是 2.否 3.否 4.否 5.否 6.否 7.否 8.是 9.否 |
意見第2項: 在本預案修訂過程中,為與《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指揮部相關工作分工銜接,未將市應急管理部門及其領導納入到指揮部成員中,根據應急指揮部職責,其指揮部成員安排不影響應急預案的實施,因此不需要增加市應急局局長為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 意見第3項: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第3.3條: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因此,根據本應急預案第1項第6條內容,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不需要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專項報告。 意見第4項:應急辦公室主要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環境風險監測以及開展環境應急演練,該項工作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系緊密,且為于《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應急辦公室相關職能對應,因此,不需要增加市應急局副局長為副主任。 意見第5項:應急救援小組共設立9個應急救援響應小組,“市生態環境局及其下屬相關單位”作為綜合協調組成員單位,其他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有分工。 意見第6項:市公安局不具備監測職能,因此不適合作為應急監測組成員單位。 意見第7項:“ 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制度,整合監測資源”是為了更好的整合相關監測數據,更加及時的發現潛在環境風險,是有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重要環節,不僅不能予以忽視,且各級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給予重視和加強。 意見第9項:環境事件日常監測與預警為市生態環境局職能,突發環境事件監測與預警的職能已包含在內。 |
27 | 舒城縣人民政府 | 無意見 | 是 | |
28 | 金寨縣人民政府 | 無意見 | 是 | |
29 | 霍山縣人民政府 | 無意見 | 是 | |
30 | 霍邱縣人民政府 | 1.六安市已編制印發了《輻射環境應急預案》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專項應急預案,所以建議將核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等應對內容刪除,可明確”輻射污染和重污染天氣事件,按照各自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2.建議刪除“2.六安市基本情況及環境風險源分析”章節內容。 |
1.否 2.是 |
《輻射環境應急預案》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專項應急預案是本應急預案的補充和細化,各專項預案與本預案之間并不存在沖突。 |
31 | 社會公眾 | 無意見 |